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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它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
⒈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⒉行政行为具有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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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等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简要归纳如下: 1、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行政主体期望的法律效力; 2、无效行政行为赋予权利的,任何人无尊重权利的必要; 3、已经执行的无效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赔偿; 4、以无效行政行为为基础性条件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也无效。值得特别强调的是:2018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但该解释第125条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价格欺诈具体表现: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与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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