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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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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起诉解散公司的诉讼费,如果属于破产案件的,可根据破产财产的总额,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一半来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且破产申请费用是在破产清算后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也就是说,该案例的当事人,如果想委托代理人必须由本人出具委托书。同时,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关于协议的内容,应该由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协商确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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