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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理由很简单: 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在这里就是对方)有减少损失,采取损失最小的方法解决问题的义务。从本案来看,能修就应当选择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应采取换零配件即扩大损失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是对方的法定义务。 第二、从成都的司法部门处理类似的案例来看,不管是交警还是法院,一般都会考虑保修公司的意见,如果保险公司通过定损认为车受损的部分是可以维修的,那么则不会同意对方换新零件的要求的。
全责方承担无责方损失。但也有损失轻微,损失自负的至于你提到的更换零件,很遗憾,我只能说损失是需要有资质评估机构或物价部门进行定损,理论上来说,定损多少保险公司就赔偿多少。但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以把车修好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看来,在婚约财产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其他男方以红包形式给付女方家属的财产属赠与性质,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其次,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 如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两种情形下,男方仍可请求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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