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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否以被侵权方未更换受损零件为由,要求返还修理费?

2022-10-28
—机动车事故责任中,受害方未对受损的汽车零件进行更换2011年11月8日晚,原告驾驶XXxxxx号轿车与被告驾驶的XXBxxxx号轿车在XX与福明路路口发生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事后,原、被告委托宁波市XX对被告车辆定损,结果为被告车辆修理包括更换零部件及工时费用共需26068元,扣除材料残值68元,共计损失26000元,其中右排气管已毁需更换配件计5700元。此后,原告支付了26000元修理费。但事后经原告核实,被告并未更换排气管。原告认为车辆损失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依据,由于被告未更换排气管,故应返还该部分费用。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700元。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x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孙国庆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侵权方不得诉请返还修理费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驾驶车辆时导致被告车辆损坏,应当赔偿被告的损失。现原告以被告未更换排气管为由,要求被告返还配件费,理由不足。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未更换排气管;其次,即使被告未更换排气管,但损毁属实,即损失已实际发生,并不因是否更换而变更;再次,如果被告更换了排气管,其更换下的原损毁排气管也不属原告所有,因为评估的损失中已经扣除了残值。律师认为:机动车事故责任中,造成的财产损害范围的认定不能仅注重受害人是否对受损的财产支出修理、重置费用,而应注重财产是否实际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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