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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如何判断?

2021-04-19
1、由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以此作为既遂的标准,是将此类犯罪等同于刑法中的行为犯,从而形成信用卡诈骗中只有既遂没有未遂的局面。2、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是一种非物质性结果。从涉财产型犯罪来看,通常不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同时,由于行为人完全可能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避免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志,则显然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财产。3、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如果将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作为既遂,就可能与刑法限制处罚范围的宗旨相冲突。4、将行为人实际骗取与控制财物作为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与本罪的主要客体之间也并非矛盾。事实上,行为人实际控制财产也是金融秩序受侵害程度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果行为人尚未控制财产,就表明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没有达到既遂的严重程度。5、相关司法解释也确立了骗取财产为此类犯罪既未遂标志。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而该解释所说的诈骗案件包括了信用卡诈骗案件。这表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以行为人骗取财物为既遂标志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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