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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场所包括犯罪场所和犯罪结果场所。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准备地、开始地、经过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方;犯罪行为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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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的规定,《刑法》第66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修改前《刑法》第66条的内容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刑法理论将这一犯罪形态称为特殊累犯。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对特殊工种范围有明确规定,特殊工种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劳动部门认定特殊工种,主要依据档案资料记载,对个别有疑问的,会进行调查。通常,劳动部门认定特殊工种,一是在审批退休的时候一并认定,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向劳动部门申请退休,劳动部门经过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二是国企改革中,一些地方劳动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资格认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和工作年限予以确认。 需要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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