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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人员的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及时向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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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的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二)协调解决本地区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三)组织禁毒宣传教育;(四)检查、指导和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五)组织调查、评估本地区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四)就学、就业、就医援助;(五)帮助戒毒人员戒毒;(六)其他禁毒和戒毒措施。
吸毒成瘾严重的下列人员,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但是,有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人员;(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四)六十周岁以上人员;(五)因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六)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人或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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