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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中由司法鉴定所产生的意见会成为案件解决的重要证据,这个证据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胜败。当碰到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时,表示对此司法鉴定意见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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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评估过程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当事人对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重新选择和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被鉴定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关于被鉴定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般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说明原鉴定结论存在“合理怀疑”,如果由于被鉴定人不配合,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应当由被鉴定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一份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法院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民事诉讼)。 3、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民事诉讼)。 4、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 5、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行政诉讼)。以上司法解释仍然没有明确未经医疗鉴定可否直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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