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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调解协议,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当事人可以向当事人居住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达成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和双方签署的承诺。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双方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无恶意串通,避免法律行为;2、因协议内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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