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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可以股权质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股权质押后可以过户,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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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2、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3、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4、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5、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6、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7、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8、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不能质押。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对该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的,或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独立,办理出质登记时,投资者对该企业负无限责任: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所以个人独资公司是可以进行股权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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