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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共同犯罪盗窃金额,应当区分主从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总额进行处罚;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
公安这样认定盗窃金额: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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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标准,公安局的立案标准不同,如立案金额、行为、结果、主观故意等。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2)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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