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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自然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购汇,仍按《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授权银行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同胞不适用本细则。
银行申请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三)具备资格的外汇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履历;(四)用于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相关单证式样及其管理制度;(五)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六)其它与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七)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的相关说明和材料。银行的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上级行同意其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文件。
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银行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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