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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离婚后债务的承担原则是什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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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担保活动的本质就是一种民事活动,于是在开展担保的时候,必然就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由此期间,担保的原则主要就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四种。要求在担保活动中需要遵循上述原则。
一、关于离婚后债务的承担原则是什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离婚债务按照上述情况处理,一方的债务由于其债权的认定属于个人引起的,另一方可以不予偿还,特别是在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该基债务是可以不需要承担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合法分割。
与债务承担的原则在法律上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下面我将简要得讲解一下: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2、夫妻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分割时归各自所有; 3、夫妻书面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时有权向另外一方请求补偿,另外一方应给予补偿。 4、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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