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1、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遭遇违法拆迁后,被拆迁人可以请求的赔偿责任包括: 1、被拆迁人根据签订拆迁协议合同,确认对方存在违约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收集相应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承当赔偿责任。 2、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除了对拆迁建筑物的赔偿费用外,还可以申请的赔偿费用有: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实际经营的损失而给予合理的赔偿费; 二、由政府制定的奖励补助费,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等等。
法院强拆要走以下程序: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法院强拆要走以下程序: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8人已浏览
323人已浏览
517人已浏览
3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