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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调解笔录,具有法律效力。用以证明调解的过程及双方的主张等。如果双方就有关民事事宜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双方及法官签字,...
1、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2、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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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法院是否彻查证据,还要根据该证据必要性来决定。如果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查实该证据的,那么法院应该依法查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律师的案件调查笔录没有在场见证人签名没有法律效力。对证人的调查笔录实质上应该是证人证言。因为该证据的内容是以笔录的形式记载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故应归入证人证言的范畴。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出的陈述。证人原则上应当庭口头向法庭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规定,我国法律也不完全排除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况。而证人的书面证言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也可以由他人代笔,也应该是可以由律师以笔录的形式记载下来的,由证人签名或捺印确认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故律师对证人制作的调查笔录属于书面证人证言。因此,被调查人原则上应该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证人未出庭作证,仅有律师提供的证人的调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有关“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律师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不能单独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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