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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企业债务,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企业债务由企业财产承担,只有在企业出现抽逃资金、虚假注册、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时,法人代表才...
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企业债务,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企业债务由企业财产承担,只有在企业出现抽逃资金、虚假注册、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时,法人代表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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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企业债务,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企业债务由企业财产承担,只有在企业出现抽逃资金、虚假注册、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时,法人代表才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公司债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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