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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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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第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85%发给。第三条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10天,支付假期工资。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支付假期工资,不影响录用、工资调整、升级的男性享受护理假期15天,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适当延长,支付护理假期工资。
黑龙江省统计局: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首破两万元 2008年,黑龙江省将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和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提高职工工资性收入,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046元,首次突破2万元。这是记者从黑龙江省统计局获悉的。 据分析,黑龙江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大的主要因素:一是部分市(地)补发阳光工资,如鸡西、大兴安岭等平均每个职工增加300元,牡丹江市进行车改,职工最低每月增加200元。二是由于调整了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将工资较低的私营单位劳动工资另行统计。三是关、停、破产的企业基本是工资水平较低的单位,这部分企业职工月工资平均都在200元到500元不等,这些单位的减少抬高了平均工资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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