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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吗

2022-08-25
在劳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以及人身依附性,使得资强劳弱的特点十分明显,因此公权力必须介入以保护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利。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劳动关系下的合同效力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效力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诸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以意思自治为最高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均为有效。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所签订的协议,很多地方体现了国家主动干预的原则,比如限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标准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否则视为无效。当然,劳动关系中的公权力干预也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法定的最高标准之下或最低标准之上,如果双方进行约定,当然是合法有效的。另外,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劳动者明确知悉自己的权利,在意思表示自由的前提下,基于自身考虑,放弃部分权利,效力也是没有问题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或者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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