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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内在联系性的犯罪行为。同时需要指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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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机密,无所不包。 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诸如窃取秘密、调拨资金、金融投机、剽窃软件、偷漏税款、发布虚假信息、入侵网络等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 5.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一)经济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基本特征.经济犯罪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管理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经济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的行为.经济犯罪是一种经济违法行为,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但并非所有的经济违法行为都构成经济犯罪.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法律除刑法外,还有民法、经济法、金融法、财税法等门类.一般的经济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只有触犯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才构成经济犯罪。(三)经济犯罪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经济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无例外地具有应受惩罚性的特征.对经济犯罪的刑罚,应将人身刑与财产刑很好地结合起来,不能以罚代刑.“经济犯罪”概念的提出揭示了现代意义的经济犯罪滋生的经济背景,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时期.根据经济犯罪的时代特点,在犯罪学领域,又有诸如“白领犯罪”、“职业犯罪”、“智能犯罪”等称谓.“经济犯罪”的概念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同商品经济结下了不解之缘。
(1)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2)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状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3)在主观恶性上,远小于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三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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