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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自己证明。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负举证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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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例:2010年康某做生意向A借款100万,创业开始收益很好,妻子刘某遂辞了老家的工作,带着两个孩子到县城跟丈夫团聚。2014年康某破产,向朋友A借款的100万元只还了45万,还有55万元的借款。为了两个孩子,康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仅有的10万元存款以及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妻子刘某名下,债务全部由康某承担。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5年A起诉康某和刘某要求偿还55万元的本金及其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和刘某需对对外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为什么呢原因有二点:第一点: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债权人并不知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其债务有协议的,第三人不知道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此案中,康某与刘某所做的协议,只对双方有效力,且此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康某所借,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且刘某实际分享了此债务所带来的收益。被告康某和刘某都需履行还款义务。第二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此行为不能影响债权人主张自己的债权。因此,离婚并不能逃避夫妻对外债务。
离婚债务首先要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第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偿还,或者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协商偿还的协议不成立,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调停书已经处理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情况下,债权人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提出索赔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二,如果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一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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