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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机关将行政许可送达文书直接送达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代收人。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送达是行政许可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许可证件送交被许可人的行为。在行政许可中,送达的主体是行政许可机关,送达的内容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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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部门按照申请人选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受理部门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还应当同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交付。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移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中,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更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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