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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托修人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解决;(二)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解;(三)依法申请机构仲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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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修人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解决;(二)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解;(三)依法申请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一)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三)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四)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照维修机动车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三)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竣工质量检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托修人可以拒绝付费或接收车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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