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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释放、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解除监视居住的,办案人员应当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应当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并将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送达犯罪嫌疑人。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犯罪嫌疑人居住的案件,在监视居住期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你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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