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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2013修正)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现行有效。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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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变更法人后,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具体如下:1。申报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申报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和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出具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本、复印件、登记表等)。);(四)其他相关资料。2、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其补正。3、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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