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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主要根据对于病人诊疗是趋好还是伤害;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违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属于过度医疗。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违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属于过度医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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