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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复议是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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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曾经考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复议的最长申请期限,并形成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完全照搬司法解释的规定;另一种方案则对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了一定调整,主要是缩短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最长期限。由于这样规定可能导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权利救济期限上的长短不一,而且又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一致,所以最后公布的实施条例未就行政复议的最长申请期限作出规定。这样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履行告知、送达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处于随时可能被申请行政复议的状态中。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审判有异议然后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它并不是无限期的,所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就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了,它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充分地行使其行政复议申请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选择性执法行政复议申请可延长多久呢?《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于上述规定,有人将其理解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中止,有人则认为这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这两种看法是从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结论:申请期限中止侧重于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终导致的“延期”申请的合法性,需要从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长的说法,更强调实际结果,最终的结果也是延长了申请的期限。 从原则上讲,超过复议申请时效即丧失复议申请权,但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不丧失申请权。理由是: 第一,《行政复议法》设定申请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行使复议申请权,而非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效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如果对此不加分析、不问原因,一概以丧失复议申请权对待,一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可能会放纵违法行政行为。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效并非没有行使复议申请权,而是由于不知道如何申请复议,错误地向有关国家机关如信访机构、人民检察院等提出申诉,有关国家机关未告知正确的途径,只是简单地予以驳回,致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效。 此外,在具体计算期限时需要注意,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计算。如果要重新计算,则涉及申请期限的中断。而从《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文来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中止,而未涉及中断。 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要了解行政复议场所如何选择先明白以下: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由于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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