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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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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贿1万元以上并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公司1和公司2因为有最终相同的控制人A,那么公司1和公司2构成关联方。按你目前的陈述,公司1和公司2应该还不是上市公司,不会违反上市公司高管兼职的要求,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法律不禁止这样的行为,也就是说A要求B去管理公司2的业务,作为一般的公司在法律上允许的。从法律关系上来讲,B拥有公司1是股份,B是公司1的股东,B不拥有公司2的股份,那么B在公司2上班,仅仅是在公司2拥有一份工作,这个B拥有公司1的股份,同时在另外一个公司上班,这个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果B既是公司1股东,用同时在公司1上班,那么B去公司2上班,那他就是同时拥有两份工作,这个作为一般的公司,可以的,至于中间考虑的其他问题,如对A控制公司2是不是有利,对公司2的EF股东是不是公平啊,这个顾虑可以通过股东间的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和考虑其他因素后决定。仅仅从法律上这样的安排不是法律禁止的。
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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