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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具体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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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婚后你所经营的童装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男方在婚后的经营所得,工资奖金等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也有分割的权利。如需帮助,请及时联系我们。
不同的情况分割的方式亦不同。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问题提示】 1、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3、法定分别所有财产有哪些? 4、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奖牌奖金等如何分割?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案情1】婚姻殿堂里的“君子协定” 2000年,刚刚大学毕业的苏x云(女)应聘到一家跨国公司工作,因为工作的关系认识了王x棠(男),两人随即陷入了热恋。2001年底两人登记结婚。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对新生事物比较能接受,同时认为未雨绸缪,为了避免将来两人万一离婚,也减少争议,苏x云和王x棠两人决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各花各的。因此,婚后二人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各1份,约定“夫妻财产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因此,婚后家庭开支大多是相互分摊,个人开销基本上是各花各的。因为都是独生子女,双方个性都比较强,不能相互体谅。结婚后一年,夫妻间因琐事经常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苏x云不愿意继续这种争吵的生活,多次向王x棠提出要求离婚,均被王x棠拒绝,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苏x云无奈之下,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上,苏x云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现在双方离婚无经济纠葛。王x棠则称,“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此约定并非对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故请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原告在银行的存款、证券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资款共计10多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所作的约定。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称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主张上述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按照“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 【案例2】奖牌和奖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刘x娣(女)是一个残疾人,经人介绍认识了郑x达(男)。郑x达觉得刘x娣虽然是个残疾人,但是身残志坚,性格温柔。刘x娣则觉得郑x达心地善良,没有因为她是残疾人就嫌弃她。互有好感的两个人迅速堕入了爱河,恋爱一年后,两人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后一段时间,两人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子取名郑小洋。刘x娣原是运动员,结婚后也没有放弃锻炼,曾多次在国内国际的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奖牌。与此同时,郑x达的事业就逊色得多,作为单位的业务员,工作成绩不大。在刘x娣取得的荣誉面前,郑x达的心理逐渐发生扭曲,对刘x娣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甚至粗暴的干涉刘x娣参加比赛。加之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协商,常因一些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在孩子两岁的时候,刘x娣和郑x达就分居了。分居后,双方发生口角,在撕打中郑x达将刘x娣左眼打伤住院治疗,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刘x娣出院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刘x娣坚持离婚、郑x达不同意离婚,婚生子小洋,现年14岁,表示愿随母亲刘x娣生活。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现住二室一厅楼房为单位所有,财产包括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各式轮椅(车)3辆,自行车1辆,洗衣机、电冰箱、彩电、游戏机、录音机、录放机各1台,组合家具、角式沙发、3人沙发各1套,单人及双人床各1张,写字台1张,地毯2块,此外,刘x娣参加历次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奖牌17块(其中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奖金用于制作假肢一副22000元,治病、旅游等项费用38612.83元。 法院认为:原告刘x娣、被告郑x达虽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但是在共同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婚生子郑小洋表示愿随母亲刘x娣生活,应尊重子女的意愿。承租的楼房为某单位自管房屋,应由产权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调整。奖牌系刘x娣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已用于刘x娣做假肢、治病、旅游等,现已无存款。郑x达所诉刘x娣有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x娣与被告郑x达离婚。二、婚生子郑小洋由刘x娣抚养,郑x达每月承担抚养费60元。至郑小洋独立生活为止。三、共同财产:金戒指、金项链、轮椅、洗衣机、吸尘器等物品归刘x娣所有,自行车、组合家具、电冰箱、彩电、录音机等物品归郑x达所有。原、被告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四、奖牌17块归刘x娣所有。 一审宣判后,被告郑x达以要求平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x娣所获得的奖牌和奖金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郑x达与被上诉人刘x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原审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判决刘x娣与郑x达离婚,郑小洋由刘x娣抚养是正确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合理的。关于刘x娣参加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比赛所获奖碑、奖金问题,经向国家体委、中国残联调查证实,刘x娣共获奖牌17块、奖金59012元,以上奖牌和奖金,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x娣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支付刘x娣制作假肢、治病等费用,系家庭的共同支出,已无财产可分,郑x达要求平分,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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