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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毁坏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山体、林木、湿地和绿地。有关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森林覆盖率,增加...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破坏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的湿地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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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胶州湾海域排放下列船舶污染物:(一)船舶垃圾;(二)生活污水;(三)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四)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压载水。港口、码头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装卸货物种类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
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以及入胶州湾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两侧五百米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二)新建或者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三)新建固体废物填埋场。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已有项目,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调整、搬迁。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生态修复规划和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胶州湾岸线整理规划。市建设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岸线整理规划,组织编制胶州湾岸线整理工程实施方案。胶州湾岸线整理工程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整理目标、整理工程项目、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经费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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