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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告诉你法院不给立案在哪投诉吧: 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二审裁定不服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二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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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立案的,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1、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二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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