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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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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在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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