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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申请再审,才能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首先,向你道歉,应为我最近两个月无法上网,未能及时解答你的咨询。其次,你每发个新帖都有新内容,这个案子要全面的看,综合的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比如你后来将撤销合同的时间单独整理出来咨询,这么看案子就没有问题。好,接下来再回答你这个贴子。你们当地的法院始终把两个案子交织在一起。吴某以调解书申请执行是一个案子,吴某以调节书为证据主张赠与合同无效是另一个案子。吴某申请执行,只要是杨某有财产,就可以申请执行。赠与合同的纠纷,就不应该再审什么借款的来龙去脉,直接确定赠与是否有效的问题,案子就结了。一旦确认赠与无效,房子还是杨某的,吴就可以申请执行。如果赠与合同有效,这房子已经属于张某了,吴某就不能去执行该房。杨和张之间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如果杨觉得赠与合同被确认无效是错误的,就仅针对这个申请再审。杨和吴的债权债务已经由调解书确认,即使中间有问题,杨当事认可了调解书,就不应该有争议。你就按这个思路把你的案子再整理下。整理以后案子的一些问题就出来了。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有: (1)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4)立案后,人民法院6个月内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或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人民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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