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涉外离婚抚养增加的条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
根据以上分析,法律上是支持在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发生困难时,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当初离婚协议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当予以支持: (1)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金额的; (3)增加其他正当理由。
离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能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孩子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地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不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收入的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但是在实践中具体数额的确定,不可机械的套条适用,可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开销做一定的调整。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可以不给,让对方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是否增加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人已浏览
34人已浏览
27人已浏览
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