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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财产范围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一、抵押财产范围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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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一般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如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设的建筑物、交通工具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下财产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法律禁止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公益设施;以及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有争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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