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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条件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单位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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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核查、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责任的中介机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发行的证明文件存在严重失实,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向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为: 1、客体为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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