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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分子实行教育和改造。根据《刑法》第46条规定,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并接受教...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判决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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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数罪并罚最长时间是二十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数罪并罚追诉期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可以看出,对数罪问题,刑法中明确了追诉期限的中断制度。即对于前罪,如果过了追诉时效的,认为没有必要在追究。为什么这么规定。从追诉时效的意义来看,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从特殊预防角度(对罪犯)来看,认为犯罪人已经从良,因此没有追诉的必要;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对大众)看,认为时间久远的案子无法起到相应的警告的预防作用,因此也无追诉的必要。而那些在前罪追诉期间继续犯罪的,自然认为是没有从良,必须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中断制度充分满足了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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