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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效后,如果对离婚本身反悔,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可以选择。2、书生效后,如果双方针对子女抚养问题反悔,可以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重新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解决。3、协议书生效后,如果对其中的问题反悔,可以在后一年内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对原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修改、补充并进行,但并非所有的分割约定均能重新进行修改、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不等于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本身。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1、男女双方协议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2、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一、欺诈二、胁迫若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所以如果是签离婚协议书后在一年内反悔的可以起诉,让法院请求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离婚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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