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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按照当地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赔偿的计算依据以甘肃省平均工资等为计算标准。赔偿项目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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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的条件中明确规定了,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的,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既属于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赔偿的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专业的界定。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如下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东莞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东莞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六)住宿费:凭票计算,不得超过340元/天。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员工在交通事故的工伤中,应该由责任方进行赔偿。根据地方规定,在责任方赔偿之后,不足工伤赔偿标准的部分,应该申请工伤待遇审核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补齐。 社保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审核需要递交有: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劳动能力鉴定书一份或医疗终结鉴定表一份;医疗发票、住院总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转入账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单位支付的工资按月支付,如有伤残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协商支付。如果员工和单位因为工伤赔偿问题出现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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