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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经营,一般情况下与普通员无关的,不会被抓,若是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单位涉非法经营罪通常与普通员工无关,不会被抓。 但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依法判处自由刑外,还应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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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经营,一般情况下与普通员无关的,不会被抓,若是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国《刑法》规定。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号函已收阅,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问题的批复曾经作过解答,即:“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前的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缓刑日期的问题,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号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这个批复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你院仍按此批复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此复,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1963年11月22日,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
如果员工不知情或者未参与用人单位的违法经营,员工一般不会被抓;但员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一般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非法经营行为: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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