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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监护权有两种方式:一是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权。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对方就可以拥有子女的监护权;法定变更,即诉讼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生活的,有抚养能力的;(4)需要变更的其他原因。在改变抚养关系时,还应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子女成长环境的健康稳定。如果孩子一直跟着一方生活,另一方突然提出改变抚养关系,这将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经济条件优于对方只是说明他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对方也不是没有抚养能力,所以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以上便是关于一方不给抚养费该怎么办的内容。现实生活中,通常情况是法院判决后,一方拒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拿着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帮助您解决疑难。
1.女方没有经济收入,那么很可能是没有办法要孩子的抚养权的,因为孩子的成长肯定离不开经济的支柱,除非是女方有很多的存款只是暂时没有收入而已,或者男方给的抚养费可以足够维持孩子成长。 2.此外,一方的经济收入,只是影响抚养权的一个因素,法律规定孩子在两岁以下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女方有一些不适宜抚养小孩的疾病,2到8岁法院考虑双方的条件看那方抚养小孩对小孩的成长更有利法院就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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