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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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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委员会及其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缴纳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解除或者终止关系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如数赔偿由此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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