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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的偷税逃税行为,若其具体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逃税罪。我国《刑法》中对该罪的具体处罚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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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一、如何认定偷税罪认定偷税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二、偷税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偷税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要注意区分偷税与漏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并非故意,没有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种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漏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偷税则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目的明确。从性质上看,偷税性质要比漏税严重得多,偷税情节严重,符合规定的偷税罪的条件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要注意区分偷税与避税。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有些则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偷税是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非法的手段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偷税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钻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来防止;对于偷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打击、是减少偷税犯罪的重要手段。3、要注意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本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犯罪的定罪标准,这是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没有作分别的、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规定了偷税的比例和偷税数额的双重标准。因此,和其他单位犯罪数额标准一般高于个人犯罪数额标准不同,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一致的。(二)偷税罪与走私罪的界限由于偷税罪中的逃避应纳税款的行为与走私罪中的偷逃关税的行为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因此、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偷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走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偷税罪违反的是税收法规,而走私罪违反的则是海关法规。3、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对纳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走私罪的主体则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仟能力、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以及法人。
企业不按时、如实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企业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不缴或少缴应当缴纳的税款,违反了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企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明知自己的依法应当,而有意逃避缴纳税款。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此少缴税款。企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上都是企业偷税、漏税的相关表现
罪怎么认定:认定偷税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收管理制度的侵犯。(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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