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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救济途径是什么

2022-06-28
(一)关于农村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但是,村民出卖农村房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农村房屋不得出卖给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是肯定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而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所有权为房屋所在地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客观上形成了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利的状态。因此村民在未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未同意处分的不得行使处分权。由此可以得出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或有权处分该财产的人才能处分该财产。根据合同法规定,没有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处分财产的合同,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了所有权的,合同才有效,权利人不予追认或处分人事后未取得所有权的,合同无效。 (三)再一个,关于产权登记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经过法律理论的演变和公私权利的日益明确,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交易合同之债的效力已经成为不同法律领域的不同调整对象。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制度主要作用集中在公示性上,虽然在不动产理论上,产权变更的标志是登记备案,但基于物权与债权的各自独立特性,这种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影响双方债权的成立生效与否,合同效力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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