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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 2、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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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述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述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资是用于赌博的资金,在身上收缴的现金不能认为赌资。但构成开设赌场罪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满足以上条件,成立该罪。
赌博活动中用于赌注的钱物、换取筹码的钱物、通过赌博赢得的钱物属于赌资,此外的钱物不能视为赌资。在办理赌博违法案件时,应当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严格准确地按照公安部《通知》的规定认定赌徒的赌资,不得不区分赌徒随身携带的钱物的,视为赌资。(一)现场查获的作为赌注的钱物,应当视为赌资,其中的筹码应当相当于当量的钱物。(二)有证据证明,赌徒曾以随身携带的钱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随身携带赢得的钱物,但无法查明具体金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钱物全部视为赌资,但其携带的钱物与其他赌徒携带的钱物差异较大,或者与赌注明显不成比例,能够证明该钱物确有正当用途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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