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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什么?

2021-03-11
1、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相关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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