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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结果未作出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结果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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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如行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A、B、C竞争一个执照。行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发给A,B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发给自己,在此复议案件中A、C为第三人,A自然倾向于维持颁证行为,支持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则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发给自己,其主张与被申请人、A、B均冲突,尽管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 这是根据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此时,如申请人拒绝追加的,诉讼中的做法是将应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复议中是否也应该追加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复议制度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出发,都应追加为复议程序当事人,当然为了尊重申请人对利益冲突方当事人的追究权利,只定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请人,身份的区别并不影响复议制度发挥其作用;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如下: 1、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释行政复议法第8条排除了下列三种行政复议情形: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如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对环境保护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如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
最高法院案例:关于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问题 17-11-12thw8080+关注献花(0)收藏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起诉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有效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其中,2年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时点已经确定,从“应当知道”之日起超过2年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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