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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字)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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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人变更流程参考如下企业法人变更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法人所需材料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任免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4.公司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公司盖章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格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经理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①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相关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企业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9、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14、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6、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1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18、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1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0、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21、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2、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23、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5、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提交原件核对)。 26、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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