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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至3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
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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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第十一条申请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60%。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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