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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一、应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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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5、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 7、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8、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9、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张贴。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回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逸,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及案件来源;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5、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 7、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8、有无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9、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上述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翻译件随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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