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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购买的房屋,无论是全额还是抵押贷款,原则上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属于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婚后共同还贷...
在夫妻前,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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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当事人可以协商办理。如果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一般认为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还贷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屋并,时,房屋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如果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配偶参与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二、如果在离婚时,尚未取得的房屋的,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起诉。夫妻一方婚前订立房屋,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屋产权证也在婚后获得,该房产应属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另一方有权就该部分用支付的购房款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婚后双方按揭贷款购房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一方留下房屋的,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离婚时夫妻按揭的房产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但如果离婚时双方仍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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