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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保险申办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经办服务和实时监控管理模式,改进互联网服务手段,逐步实现相关网络平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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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的,职工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和参加再次鉴定。拒不配合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被鉴定人两次未能到场参加再次鉴定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退回再次鉴定申请材料,不再受理。
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进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日伙食补助费,以及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日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宿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具体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客运汽车,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按照住院前的实际天数报销宿费,但最多不得超过3天,每日不得超过180元。超出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交通工具标准的,按照该项规定的同类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乘的,按照同路程火车标准报销;机票费用低于火车费用的,按照机票实际费用报销。
依法享受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生活护理费的保险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应当按照经办机构的规定定期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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